⒈ 汉律,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,以故纵论处,谓“见知法”。
⒈ 汉 律,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,以故纵论处,谓“见知法”。
引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自 公孙弘 以《春秋》之义绳臣下取 汉 相, 张汤 用峻文决理为廷尉,於是见知之法生,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。”裴駰 集解引 张晏 曰:“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。”亦省作“见知”。 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:“﹝ 赵禹 ﹞与 张汤 论定诸律令,作见知,吏传得相监司。”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刺复》:“故憯急之臣进,而见知废格之法起。”